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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贵州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》的通知.pdf
http://www.moe.gov.cn/srcsite/A07/moe_743/202208/t20220816_653132.html
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(试行)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高校)举办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制 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 外面向社会举办的,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、职业技能、 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、进修、研 修、辅导等教育活动。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 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。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;强化公益属性,发挥市 场机制作用,主动服务国家战略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 发展;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,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、 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;坚持依法依规治理,规范办学行为, 提升人才培养质量。 第四条 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 的前提下,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。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 上要以自招、自办、自管为主,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。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宏观指